湘建罚决〔2009〕21号
被处罚人:湖南金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玉奇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
你单位承建的金侨世纪苑.书香庭苑工程项目,于2008年5月8日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
你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将所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含正副本)集中后交湘潭市建设局封存暂扣,暂扣有效期从2009年7月9日起至我厅发出解除暂扣通知为止。
你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有效期间,出现以下行为将视作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故意欺骗: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或在有关文件中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复印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开工新的工程项目;对有关单位和部门隐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事实;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积极组织对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整改,完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经自查合格后及时向本机关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暂扣60日期满,本机关即发出解除暂扣通知书。因未及时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给企业造成的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七月七日